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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浏览量:869次2021-01-12 14:42:38
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省人民政府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E.市级卫生行

1.中医药教育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哪个部门制定A.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B.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C.省人民政府D.省级卫生行政部门E.市级卫生行


2.在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工作的指导老师无须具备以下哪些条件A.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0年以上工作经验B.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道德C.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D.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


第八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细目一  概述
要点一 《中医药条例》制定目的与适用范围
1.制定目的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
2.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要点二  国家发展中医药的方针
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我国中医药事业。
要点三  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原则与中医药现代化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


细目二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管理


要点一  中医医疗机构的设备与要求
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医疗机构违反《中医药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医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应当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运用传统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发挥中医药在防治疾病、保健、康复中的作用,为群众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中医药服务.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要点二  中医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要求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中医从事人员应遵守相应的中医诊断治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全科医师和村医生应当具备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中医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来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细目三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要点一 《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教育、科研的规定
1. 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重视中医药基础理论与中医药临床实践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
2.设立各类中医药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并建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临床数学基地,中医药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由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有行政部门制定:中医药教有机构临床教学基地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观规定,完善本地区中医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中医药人员培训规划。
4.国家发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将其纳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加强重点中医药科研机构建设。县城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取、开发、推广,应用中医药技术成果,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中医药科学研究应当注重运用传统方法和现代方法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和临床研究。运用中医药理论和现化科学技术开展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病的防治研究。


要点二《中医药条例》对中医药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规定
1.承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技术专长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2)从事中医药专业工作30年以上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
2.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的继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良好的职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育、科研机构从事中医药工作。并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职务。


细目四  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要点一  政府、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作用
1.国家支持、载动各种方式发展中医药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医药事业法发挥医药事业的发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中医药事业经费挪作他用。国家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等方式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包括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获得定点资格的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研究与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保护工作。有关单位和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重要中医药文献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
要点二  加强中医药资源管理
国家保护野生中药材资源,扶持濒危动植物中药材人工代用品的研究和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鼓励建立中药材种植、培育基地,促进短缺中药材的开发,生产。


要点三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的法定要求
与中医药有关的评审或者鉴定活动,应当体现中医药特色,遵循中医药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中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鉴定,应当成立专门的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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