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并作为会计处理的原始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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